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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曹彩凤、张金海、张翼与王存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彩凤,张金海,张翼,王存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曹彩凤。申请执行人:张金海。申请执行人:张翼。被执行人:王存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王存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存恩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存恩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存恩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9824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