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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卫、吴庆荣、吴狄与付井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吴庆荣,吴狄,付井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691号原告:刘卫,女。原告:吴庆荣,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男。原告:吴狄,男。被告:付井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振威,系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卫、吴庆荣、吴狄诉被告付井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盘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平,原告吴狄,被告人保盘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井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吴庆荣、吴狄诉称:吴永真是原告刘卫的丈夫,是原告吴狄父亲,是原告吴庆荣儿子。2017年3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付井涛驾驶辽LCS3**号轿车沿湘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公里台安县高力房镇华油检斤站路段,因忽视瞭望,与同方向行人吴永真相撞,造成吴永真受伤,吴永真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台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付井涛驾驶车辆忽视瞭望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存有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永真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辽LCS3**号轿车在被告人保盘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吴永真死亡,我们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6729元;死亡赔偿金43183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吴庆荣的生活费5545.63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为519104.63元。对于上述经济损失,我们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付井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人保盘锦公司辩称:辽LCS3**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对于原告方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付井涛驾驶辽LCS3**号轿车沿湘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公里台安县高力房镇华油检斤站路段,因忽视瞭望,与同方向行人吴永真相撞,造成吴永真受伤,吴永真送医院后当日死亡。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认定为:被告付井涛驾驶车辆忽视瞭望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存有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永真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辽LCS3**号轿车在被告人保盘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永真(身份号码:210321195901040211)属农业家庭户口,在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吴永真与原告刘卫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一子即原告吴狄。原告吴庆荣属农业家庭户口,生有8名子女,长子吴永富,次子吴永真,三子吴永库,四子吴永志,五子吴永宝,长女吴永玲,次女吴永琴,三女吴永娟。因吴永真死亡,原告方经济损失总计为517104.63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517104.63元,1、丧葬费:26729元;2、死亡赔偿金:437375.6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1126元/年+12057元/年)÷2×20年=431830元,原告吴庆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873元/年÷8人×5年=5545.63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元。吴永真系辽LCS3**号轿车交强险保险合同的受害人。辽LCS3**号轿车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原告方在该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517104.63元,超出该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为407104.63元。综上,原告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为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为407104.63元。上述事实,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证明、工资发放表、台安县韭菜台镇偏养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台安县高力房镇欧力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台安县韭菜台镇韭菜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辽LCS3**号轿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吴永真死亡,该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保盘锦公司作为该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辽LCS3**号轿车驾驶人被告付井涛存有全部过错,行人吴永真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应由辽LCS3**号轿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辽LCS3**号轿车在被告人保盘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盘锦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自愿表示不要求被告付井涛承担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关于丧葬费26729元、原告吴庆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545.63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吴永真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一直在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工作,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方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吴永真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作为其近亲属,精神上会遭受痛苦,应给予精神抚慰,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处理吴永真丧葬事宜会有误工费、交通费发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该项费用为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卫、吴庆荣、吴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合计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卫、吴庆荣、吴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合计407104.63元;三、驳回原告刘卫、吴庆荣、吴狄要求被告付井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2元,被告人保盘锦公司承担8722元,原告方承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田芷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