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1民初88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2日,永登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3日,永登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永登县人,住该县,系被告儿子。王某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袁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袁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苏某甲与袁某某是夫妻关系。苏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6年8月8日经朋友介绍,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王某某以转账方式向苏某甲账户汇入2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期间王某某要回10000元。2016年11月7日,苏某甲突然因病去世,后来王某某多次找袁某某协商还钱事宜,但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为了保护王某某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袁某某辩称:苏某甲借钱的事袁某某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袁某某也不认识王某某,袁某某现身体有病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某甲与袁某某是夫妻关系。苏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6年8月8日经朋友王庭山介绍,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王某某答应借款后,苏某甲自己书写借条,通过微信将照片发送给王庭山,王庭山将照片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以转账方式向苏某甲账户汇入2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期满后王某某要回10000元。2016年11月7日,苏某甲突然因病去世,后王某某多次找袁某某协商还钱事宜,但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以上确认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照片、汇款凭证、王庭山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微信照片、汇款凭证和王庭山证言,能够证明苏某甲借款20000元的事实。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苏某甲与袁某某是夫妻关系,虽袁某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袁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苏某甲借款属于苏某甲个人债务,现苏某甲已去世,袁某某应偿还剩余的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综上所述,王某某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某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