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院子外面一空宅自己管理的菜园里种植罂粟,2017年3月20日10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罂粟依法铲除,经民警现场铲除后清点数量为815株。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书证及物证照片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出示的证据也不表示异议,以当庭认罪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院子外面一空宅自己管理的菜园里种植罂粟,2017年3月20日10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罂粟依法铲除,经民警现场铲除后清点数量为815株。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6年11月份,我在我家菜园种菜时将罂粟籽也种在里面,今年年初开始出苗,我就开始当菜吃,今天被民警发现了,铲除后经清点共815颗。(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院墙外一空宅菜地内种植罂粟的现场。在村支书的见证下铲除,经清点数量为815株。(3)扣押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815株依法铲除后被扣押、销毁的事实。(4)、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53年5月22日,无犯罪前科。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管理法规,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81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阙茂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