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172326100007158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