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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候保山申请执行王建华、李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山,王建华,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侯保山,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79年08月21日出生。候保山申请执行王建华、李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候保山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候保山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5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