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候保山申请执行王建华、李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山,王建华,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侯保山,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79年08月21日出生。候保山申请执行王建华、李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候保山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候保山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5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