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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湟中双新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湟中双新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22行审6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伟,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娟,该局执法监督检查队队员。被申请人:湟中双新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玉德,该社厂长。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湟中双新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履行湟国土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湟国土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湟中双新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提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超过了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玉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