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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敬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敬纲,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敬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洁、代理检察员丁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敬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王敬纲为了继续在网站赌博,虚构刷银行流水增加流水额度的事实向被害人尹某多次借款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尹辉人民币共计1071985.4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敬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时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证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害人尹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综合管理部提供的一本通/绿卡通分户账查询、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名为闫某、孙某的银行卡通过某网站支付的相关订单号的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高唐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敬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闫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某的陈述,闫某、孙某在个人网上银行的支付交易明细截图、某赌博网站充值记录、聊天记录及被告人王敬纲的QQ号码等界面截图,被告人王敬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敬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敬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敬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敬纲继续退赔被害人尹某的经济损失。三、将高唐县公安局扣押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34、62×××29)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焕新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