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96号地矿大厦C座,组织机构代码14894641-7。法定代表人:何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银,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千,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新证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