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从卫与董红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卫,董红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1民初3006号原告:吴从卫,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董红兵,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吴从卫诉被告董红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从卫、被告董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从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86%的标准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周正光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6%,借期半年,由被告董红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被告董红兵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董红兵给付原告吴从卫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8000元,此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如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按照原起诉标的3万元本金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86%的标准计算利息。被告已给付的部分从中扣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董红兵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审判员 胡品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