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王文才,陈毛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195号之一原告:陈雪琴,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才,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毛德,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琴诉被告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