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田金山与马新田、王洪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山,马新田,王洪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49号原告:田金山,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新田,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洪敏,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田金山与被告马新田、王洪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田金山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红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