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英春与郭乃文、王秀海、姜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春,郭乃文,王秀海,姜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春,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被申请执行人:郭乃文,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彭金娟,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王秀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姜云剑,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李英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乃文、王秀海、姜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