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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市玖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市玖道实业有限公司,廖晓敏,乐谢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惠萍。被执行人:南昌市玖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山湖大道康泽园17栋1单元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657835-1。法定代表人:廖晓敏。被执行人:廖晓敏,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乐谢意,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玖道实业有限公司、廖晓敏、乐谢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执保8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晓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青山湖大道康泽园17栋1单元602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玖道实业有限公司、廖晓敏、乐谢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晓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青山湖大道康泽园17栋1单元6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