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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季勇申请王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勇,王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季勇,男。被执行人王佩,男。申请执行人季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佩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832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王佩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季勇书面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