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季勇申请王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勇,王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季勇,男。被执行人王佩,男。申请执行人季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佩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832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王佩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季勇书面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