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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军,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包国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立军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字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王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姚 磊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