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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海云、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云,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13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云,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半月湾度假村商业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8281-X。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云与被执行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