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汪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全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宋光日,东事长。被执行人邵全丰,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全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权利人吉林汪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7万元。本院受理后,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邵全丰主动将执行款2.7万元全部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邹忠建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梁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