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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9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学文化,南通市崇川区爱玩网咖业主,暂住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逮捕。辩护人周新建、何银香(实习),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煜、远桂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以及辩护人周新建、何银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的某天,王某1(另案处理)在与葛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吃饭时,称朋友有厂房不在拆迁范围内、希望放在南通农场老码头东侧地块危旧房置换项目上进行带拆,并希望通过作假手段虚增拆迁补偿标准,对此葛某及陆某某均表示同意,王某1承诺事后给予二人“好处”。2011年底,王某1虚构南通开发区雪健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健公司)在南通农场长洪管理区十二小区有厂房需进行带拆的事实,并向杨某2借用雪健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葛某制作内容虚假的评估报告,陆某某制作内容虚假的拆迁协议、统一领据,并制作情况说明谎称上述厂房在拆迁范围内同时已被拆除。通过上述手段,陆某某等三人于2012年10月至12月间,共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82705元,其中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说明了所示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陆某某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共谋,王某1事先也没有承诺给其分赃款,制作拆迁协议和补偿领据,是基于拆迁评估报告,没有故意作假,“情况说明”系按杨某1授意出具,没有实施诈骗,不应认定其诈骗犯罪;其有受贿行为,应是受贿罪,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周新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陆某某与王某1事先共谋,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陆某某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陆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陆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南通旧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城拆迁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庆,经��项目为房屋拆迁、旧房拆除工程施工、房屋装潢、工业设备安装。2011年12月,南通农场老码头东侧地块危旧房屋置换项目开工,南通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评估公司)和旧城拆迁公司分别为该项目的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葛某系公信评估公司在该项目的评估负责人,陆某某系旧城拆迁公司在该项目负责人。项目开工后,王某1找到葛某、陆某某,称有朋友企业不在红线范围之内,要求帮忙带拆,葛某、陆某某称要拆迁指挥部领导同意才行,王某1称到时其会找杨某1解决。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约葛某、陆某某在南通市区吃饭时,又提出带拆一事,并希望带拆时能把价格做高就做高。葛某表示,只要开发区征收中心能审核得过,其愿意帮忙,陆某某表示只要评估报告做出来,他那边也没问题。王某1当场表示若他们帮忙,其心里有���。后王某1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从雪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处借得该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后交给葛某,让葛某出具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增设施及附属物的评估报告,陆某某取得该评估报告后,不经现场核实,直接按评估报告制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领据(组成项目、数额与评估报告相同),并根据王某1等人要求制作“情况说明”,称上述厂房在拆迁范围内同时已被拆除。通过上述手段,王某1等人于2012年10月至12月间骗取拆迁补偿款。事后,王某1分二次送给陆某某现金计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王某1上述搭建违章厂房,在骗取补偿款后仅掀掉顶部,房体未予拆除,后于2016年下半年经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予以拆除。再查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理王某1涉嫌诈骗犯罪过程中,发��被告人陆某某有犯罪嫌疑,2016年7月4日该局决定对陆某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月7日,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在首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此后才如实供述了收受王某1所送钱款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陆某某在家人帮助下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下半年,王某1提出有朋友厂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想放在老码头项目上带拆,其和葛某表示只要领导同意就可以,王某1还对葛某说把补偿价格做做高,并称兄弟们帮忙,他心中有数。后王某1把葛某制作的评估报告拿给其后,其没有去现场查看,就根据评估报告制作了拆迁协议和补偿领据,又因王某1说自己把房子拆掉,杨某1也表示王��1有自己的拆迁队去拆,其就没有组织人员再去拆房。之后其分别问过王某1和杨某1,都说已拆了,其就认定已拆掉,并制作了拆迁补偿领据。过了一段时间,当时其他手续都已办好,只为早点拿到拆迁补偿款,被杨某1授意制作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房子在拆迁范围内,已经拆除,请求提前拨款。补偿款拨下来后,王某1出于感谢分二次送给其现金计30万元。2、未到庭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老码头东侧地块危旧房屋置换项目开工后,其找到葛某、陆某某,称有朋友企业不在红线范围之内,要求帮忙带拆,两人称要拆迁部门领导同意才行。过了一段时间,其约葛某、陆某某吃饭时,又提出带拆事情,并希望能把价格做高。葛某表示只要征收中心能审核得过,其愿意帮忙,陆某某表示评估报告做出来,他那边也没问题。其对两人说兄弟们帮忙,其心里有数的。过了一段时间,其把葛某的制作内容虚假的评估报告交给了陆某某,让陆某某完善拆迁协议。过了几天陆某某把完善好的协议和补偿领据交给了其。出于感谢,拆迁款拿到后,其分二次送给陆某某计35万元。3、未到庭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王某1找其和陆某某提出过有朋友厂房希望帮忙带拆并提高补偿标准,还称杨某1那边已经沟通好了,其称只要征收中心能审核得过,其愿意帮忙。陆某某也表示杨某1同意了,只要评估报告出来他也是没有问题的。王某1当场表示兄弟们帮忙,他后期会有数的。后其根据王某1要求制作了内容虚假的评估报告并给了王某1。王某1拿到拆迁补偿款后给了其25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4、未到庭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左右,项目开工以后,王某1打电话给其,提到有一家企��想带拆,其同意的。2012年7、8月份,王某1把雪健公司的拆迁资料拿给其,其看了评估报告和拆迁资料,看到总额280多万元,附属设施补偿比较多,一看就觉得有问题,提出要到现场去看,王某1当场承认虚假,让其不要去现场,并承诺拆迁后少不了其好处。其就同意不去现场,因附属设施补偿太多了,看起来不像,就让王某1下调,将总额放在250万元左右,并在评估报告上用笔画了几个地方,表示那几个地方要调整。王某1第二次拿给其审核时,其看到金额调整到250多万元,范某、周某都在补偿领据上签字了,其也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一栏上签字了。这次带拆其没有向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是其自行决定的。王某1在这次拆迁中领到拆迁补偿款后给其60万元。5、未到庭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陆某某拿着雪健公司的拆迁补偿领据让其签字时,其看到现场工作组组长意见和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意见都已签好了,分别是范某和杨某1,其当时因没看到过是否已拆除,没同意签字。过了几天,王某1拿着那套领据的手续又让其签字,其还是表示不好签,后王某1当场打电话给杨某1,杨某1表示现场已看过拆掉了,并让其作为业主代表签字,其就签字的。6、未到庭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将雪健公司营业执照借给王某1用于拆迁,并在拆迁成功后为王某1领取拆迁补偿款,在扣除王某1原先的欠款后,分两次将232万元转账给了王某1。7、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许某借用南通大城测绘有限公司资质,开发区的拆迁测绘都是包给许某做的。8、未到庭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以南通大城测绘有限公司名义在南通农场进行拆迁测绘。2012年7月在���通农场的造纸厂和热电厂的测绘是有其和蔡某以及评估公司的葛某在场。9、未到庭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雪健公司的拆迁补偿领据上签字,只是履行程序,没有审核、审批的权利和职责。10、未到庭证人徐某和王某2的证言,证明南通长江造纸厂内仅1000多平方米房子是张卫星租造纸厂的土地搭建的;南通长江造纸厂和南通农垦热电站的房子,与王某1和雪健公司都没有关系。11、未到庭证人丛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旧城拆迁公司中标南通农场老码头东侧地块危旧房置换工程,之后发包给顺通房屋拆迁公司,陆某某系该项目负责人。12、雪健公司及附属物拆迁专项评估报告书,证明雪健公司房屋拆迁补偿费为841540元、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为221572元、停产停业损失费��158266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1361327元,合计拆迁补偿总费用为2582705元;雪健公司共有8处建筑。13、旧城拆迁公司与雪健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雪健公司拆迁户补偿领据,证明双方就房屋拆迁达成协议,雪健公司拆迁补偿总费用为2582705元(项目组成、数额与评估报告相同)。14、雪健公司补偿领据以及雪健公司收据、支票存根、农行南通开发区支行、南通苏通园区支行出具的王某1尾号7213的农行卡明细、杨某2尾号2619的农行卡明细、雪健公司账户明细及凭证,证明雪健公司及附属物被评估补偿总费用为2582705元;雪健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收到开发区房产交易中心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当日从中转出1746000元到王某1尾号7213农行卡;同年12月6日收到拆迁补偿款582705元,当日和次日转到王某1尾号2713��行卡上共计58万元。15、陆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陆某某以旧城拆迁公司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表明雪健公司厂房在老码头东侧地块拆迁范围内,并于2012年7月将厂房交该公司拆除完毕,申请先发放80%补偿款,并获得杨某1等领导批示同意。16、南通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厂房)、热电厂、造纸厂的拆迁房屋面积测绘分层分户图,证明张某某(厂房)、热电厂、造纸厂所有房屋的面积情况。17、扣押清单、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从袁某(陆某某妻子)处扣押人民币30万元。18、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提供的拆迁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搬迁合同、情况说明,搬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结算方案,证明案涉搬迁项目由公信公司评估,旧城公司实施拆迁以及企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旧城公司受开发区总公司委托有对所涉项目搬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摸底等的职责和工作要求。19、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辨认出用于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违章建筑地点;葛某辨认出帮助王某1以雪健公司名义进行拆迁测绘地点(位于南通农场三孔桥社区造纸厂和热电厂内);许某辨认出其2012年在南通农场三孔桥热电厂及隔壁造纸厂测绘的八处建筑现场房屋位置。20、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经过情况和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21、旧城拆迁公司、雪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收受王某1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家人帮助下退出赃款,以及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的定性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陆某某事先有参与共谋诈骗的主观故意,对于陆某某制作的拆迁协议、补偿领据,系据于评估报告中各项补偿项目名称、金额等事项而作出,不能证实其未到现场审核即是为帮助王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亦不能证实陆某某明知评估报告内容是通过虚增、虚构的手段而制作。“情况说明”中称案涉厂房在红线范围且已拆除,系王某1等人为提前领取补偿款项要求所为,根据其所述制作过程及原因,亦不能证实其系帮助王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综上,指控不足以认定陆某某参与共谋帮助王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对陆某某不宜以王某1的帮助犯认定。本案中的陆某某确具有不尽职责,虽不能证实其主观上与王某1有共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故意,但客观上因其不尽职责的行为对王某1的犯罪行为起了帮助作用,其事后收受王某1钱款的行为,因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应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新建提出的关于本案定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陆某某有陪同另案处理的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认定陆某某有立功表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此情形不符合成立立功的条件,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陆某某有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建议对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因陆某某在接受首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对陆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受贿情节、数额以及最终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损失等因素,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二、已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敏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