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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贺松与被执行人王东升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贺松,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崔贺松,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橡林。被执行人王东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前王庄。申请执行人崔贺松与被告王东升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驻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东升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