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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金安与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谭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735号原告:任金安,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谭海龙,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任金安与被告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任金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任金安负担。审 判 长  田友华审 判 员  匡奇宾人民陪审员  杜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