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金安与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谭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735号原告:任金安,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谭海龙,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任金安与被告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任金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任金安负担。审 判 长 田友华审 判 员 匡奇宾人民陪审员 杜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