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祁永海、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永海,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202号之一申请人:祁永海,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富卿苑小区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永海与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0825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保全价值60万元。原告祁永海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永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