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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丹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丹,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805号原告:舒丹,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舒军,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611-0.法定代表人:夏卫,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舒丹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舒丹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舒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丹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舒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