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连有种子农药商店与刘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连有种子农药商店,刘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1983号原告: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连有种子农药商店。住所:吉林省前郭县。经营者:刘连有,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种子农药商店业主,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赵慧,松原市松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闯,男,4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连有种子农药商店(以下简称连有种子农药商店)与被告刘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2017年5月19日由审判员朱洪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有种子农药商店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合计价款266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托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60元。被告刘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合计价款2660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金额为2660元欠款凭证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托未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欠款凭证等。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连有种子农药商店货款2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