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曹彩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曹彩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83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曹彩姣,女,汉族,1991年8月17日,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彩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