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国杰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杰,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陈家庄村,捕前住本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1********。2016年11月1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杰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杰及其辩护人冯亚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国杰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电脑、存储卡复制淫秽视频共六百余部用于出售。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国杰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自愿认罪。其辩称不知道共有多少部视频,其卖的时候是以一张内存卡为单位出售。辩护人冯亚楼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国杰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涉嫌复制淫秽视频的数量还需进一步核实确定。被告人张国杰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以从轻处罚为宜。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国杰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利用电脑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复制到存储���上用于出售。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国杰在高阳县旧城村集市上出售复制有淫秽视频的64张存储卡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64张存储卡上的688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国杰供述,2016年11月14日上午8点,其骑着一辆黑红色的黑马电动自行车从家里赶到旧城集市上卖存着黄片的内存卡,这些东西装在一个半透明的塑料盒子里,盒子有盖。还带了一个红色的可播放影片的唱戏机,一个坐着的小马扎和一块长方形的木头板,其用黑色的记号笔在板面上写了“各种小电影”5个字,下面还写了其手机号码1323120****,当招牌用。其在旧城集市东侧的高任路南边把东西摆好,开始卖。到上午10点左右,一直没卖出去。塑料盒子里有56张DVD光盘、61个存储��为4GB的内存卡、5张存储量为8GB的内存卡、1个存储量为32GB的U盘、2张新的没有用过的存储量为16GB金士顿内存卡。这56张DVD光盘是其10年前在保定买的,其中有15张光盘是普通的歌曲、电影和动画,其余41张光盘都是黄色影片,这41张光盘都划了,播放不了,但表面上都有黄色图片或黄色文字,摆放这些光盘是为了让人们看到后知道其是卖黄片的。这61个存储量为4GB的内存卡和5个存储量为8GB的内存卡里存储的都是黄色影片,每张内存卡存储的黄色影片数量不相同,多的存20多部,少的存三四部,有的相同,有的不相同,不相同的黄色影片大概有三百部左右。4GB的内存卡卖25元,8GB的内存卡卖35元,16GB金士顿内存卡里面没有电影,因为容量大,也卖25元。因为DVD光盘都播放不了,就是摆放着,不卖。其带的唱戏机能播放内存卡,如果有人想要就用唱戏机播放给他看。其到现��卖了有六七个月了,一般都是在旧城集市上卖,也到庞佐集市上卖过五六回,都没有卖出去。其在旧城集市上卖出了三十张内存卡左右,都是存储量为4GB,都是存有三四部、也有是五六部的,卖了有750元。一般都是老头买的,其不认识他们,他们也没说名字,他们也没再回来过。这些黄色影片其就是用自己家的电脑从网站上下载的。2、证人边艳荣证言,其和丈夫在任丘市开了一间开心音像店。2016年五、六月份,一个高阳县的男人来其这买过两次内存卡,他每次都是买10张,是4GB的内存卡,是空白的,每张卡的售价是13元。第二次他来店里买了一个16GB的黑色的空U盘,说是录歌,其说不知道价格,先收他17元,多退少补,后来其问了其丈夫知道是24元,就给他打电话说他还欠7元钱,这以后半年了,他再也没过来过。其一共卖给过他二十张内存���和一个U盘。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理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经边艳荣辨认,张国杰就是在2016年五、六月份两次到其在任丘市经营的开心音像店购买4G内存卡的人。5、扣押手续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现场扣押被告人张国杰DVD光盘56张,内存卡68张,U盘1个,唱戏机1个,折叠纸片及木牌子17个,手机1部。在其家中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硬盘1个,电脑主机1台,读卡器5个。6、高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除第32号鉴定书中的内存卡无内容外,其余64张内存卡中的688部视频内容均为淫亵性的赤裸裸的性交行为,此64张内存卡属于淫秽物品。7、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9时40分,高阳县公安局旧城刑警��在高阳县旧城村集市上将被告人张国杰当场抓获。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国杰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杰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国杰将淫秽物品从电脑复制至存储卡用于出售,其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杰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国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杰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国杰的DVD光盘56张,内存卡68张,U盘1个,唱戏机1个,折叠纸片及木牌子17个,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硬盘1个,电脑主机1台,读卡器5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志勇审判员 王章明审判��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凤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