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93号何刚松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刚松,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刚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祝明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刚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何刚松与被害人曾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与南环线交界处附近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何刚松持不锈钢刀砸向被害人曾某,致被害人曾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何刚松于2017年3月7日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何刚松与被害人曾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00元,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刚松在开庭审理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何刚松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人胡某、文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刚松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何刚松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2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何刚松平时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刚松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刚松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刚松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何刚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刚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祝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