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李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89号原告:刘新华,女,1991年10月19日生。被告:李智勇,男,1976年3月31日生。原告刘新华与被告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诉状。原告刘新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