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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李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89号原告:刘新华,女,1991年10月19日生。被告:李智勇,男,1976年3月31日生。原告刘新华与被告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诉状。原告刘新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