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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学文、周正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文,周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梁学文,男,1964年12月5日生,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周正荣,男,1968年8月25日生,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的(2017)桂012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正荣没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正荣在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正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聚宝支行账号62×××18内的储蓄存款12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