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9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磊与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9924号原告赵磊,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2元;2.被告赔偿1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赵磊货款5.2元;二、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磊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