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献平、郭永雪等与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献平,郭永雪,耿素叶,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324号原告:郭献平,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现住本村。原告:郭永雪,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现住本村。原告:耿素叶,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内步二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号**层。原告郭献平、耿素叶、郭永雪与被告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耿素叶、郭永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我三人借款20.5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公司分5次借三原告现金共20.59万元,这5笔借款均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8%。到期后我们多次催要,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本院经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职权,并且人员多数额大。现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已搬离住所地,又未到管理部门登记。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献平、耿素叶、郭永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