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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刑更1号罪犯方琦,曾用名方咬齐,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钟祥市,中共党员,副处级。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鄂08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罪犯方琦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决定执行有效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186410元。罪犯方琦不服本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鄂08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7日罪犯方琦以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过程中,罪犯方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人已于2017年5月11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罪犯方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罪犯方琦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审判长  邓以华审判员  黄艳华审判员  周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