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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54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