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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锐锋、侯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锐锋,侯松涛,宋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锐锋,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松涛,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燕,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许锐锋因与被上诉人侯松涛、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064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锐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锐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锐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许锐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