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艳广、孙果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广,孙果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艳广,男,1988年9月14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果川,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在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西距离陈缺屯小学240米处开设游戏厅,厅内设置两台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认定能够独立供16人进行赌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的供述;证人陈某、李某、尹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沧州市公安局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开设赌场,其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艳广、孙果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艳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果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