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孟大鹏、赵敬、孟迪、杨丽霞、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孟大鹏,赵敬,孟迪,杨丽霞,刘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哲,男,198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磊,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孟大鹏,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赵敬,女,1975年5月25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孟迪,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地质队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杨丽霞,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志山,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孟大鹏、赵敬、孟迪、杨丽霞、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哲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哲以被执行人孟大鹏以履行完全部义务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