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秀范连桂兰与姚宝君、冯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范,姚宝君,冯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08号原告田秀范,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现住滴道区东风1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7********。被告姚宝君,男,汉族,49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学校附近,系黑D014**号肇事车驾驶人。被告:冯淑霞,女,汉族,45岁,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双胜社区*组,系黑D014**号肇事车车主。原告田秀范与被告姚宝君、冯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田秀范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范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田秀范负担。审判员 郝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海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