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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万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万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民初69号原告陈小红,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余江县。被告万世平,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经商,,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陈小红与被告万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世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4月3日被告万世平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历十二月三十日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每年都到被告家催款,但均未见到被告,只是见到被告的弟弟及弟媳妇,但他们不肯告诉我被告的地址,至今未收到被告的款,故向法院起诉。被告万世平未答辩。原告陈小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查询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当庭提交了原件),证明被告于2000年4月3日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还清本息。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本案的被告万世平未出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根据原告陈小红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00年4月3日被告万世��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当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款,但均未见到被告,催收未果。本院认为:被告万世平于2000年4月3日向原告陈小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当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该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万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刘素萍人民陪审员  宋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