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保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飞与刘四清、胡珍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刘四清,胡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559号之一原告黄飞,男。被告刘四清。被告胡珍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与被告刘四清、胡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刘四清、胡珍珠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院已对本案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原告黄飞对被告胡珍珠的诉讼请求。被告胡珍珠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胡珍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珍珠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周 培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沈 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