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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华颖与曹型利孙腾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颖,曹型利,孙腾辉,贺川平,宋显阳,邓毅,黄明伟,李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382号原告:王华颖,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江琪、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型利,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蒋佳,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腾辉,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贺川平,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第三人:宋显阳,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邓毅,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第三人:黄明伟,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李勇,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华颖诉被告曹型利、孙腾辉、贺川平及第三人宋显阳、邓毅、黄明伟、李勇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华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华颖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