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林德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林德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负责人陈锦富,行长。被执行人林德意,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德意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德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德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