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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婷婷申请执行原告梁婷婷诉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婷婷,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48号申请执行人梁婷婷,女,汉族,1982-04-0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单县舜师路中段(房产局六楼)。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幢1单元10层。法定代表人杨金海。梁婷婷申请执行原告梁婷婷诉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单城向阳路东段路北、胜利东路南的一宗土地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单县向阳路东段路北(房号:025353、025354、025355、025356、025357、025358、025359、025360、025361、025362、025363、025364、025365、025366、025367)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单县向阳路东段路北永顺国际花园未出售的住宅予以查封;四、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