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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三仓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三仓镇裕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汝弘,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群,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台市三仓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三仓镇人民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台市三仓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东台新宏扬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曙光审判员  张晨阳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