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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路玉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第三人邓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邓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877号原告:路玉华,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南江路139-147号。负责人:罗俊琪。委托代理人:蒋勤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邓佳,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路玉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第三人邓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路玉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路玉华负担。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