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滕加伟与张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加伟,张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069号原告:滕加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亚杰,住德惠市。(系原告滕加伟妻子)被告:张勇,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加伟诉被告张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滕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84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