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1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良欢与黄少辉、杨嫦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良欢,黄少辉,杨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良欢,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地址: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黄少辉,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杨嫦娥,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严良欢与被执行人黄少辉、杨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本案执行费等,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各��行、国土、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嫦娥名下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深圳市龙岗区商铺共九套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案号:(2015)深中法执第1385号案件】申请参与分配,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永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