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华伯清、陈秋珍等与杨辉、徐乐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伯清,陈秋珍,华某,程某1,杨辉,徐乐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华伯清,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被害人程某3之父。申请执行人陈秋珍,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程某3之母。申请执行人华某,男,201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被害人程某3之子。法定监护人张某,女,系申请执行人华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200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被害人程某3之子。法定监护人程某2,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申请执行人程某1之母。被执行人杨辉,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徐乐荃,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云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8096209-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伯清、陈秋珍、张某、华某、程某1与被执行人杨辉、徐乐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伯清、陈秋珍、张某、华某、程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履行232400元,杨辉、徐乐荃赔偿19360元后,剩余债权270911.15元杨辉、徐乐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