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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庆建与被执行人周美伶、杨春兰、杨通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庆建,周美伶,杨春兰,杨通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庆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美伶,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兰,女,197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通开,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金庆建与周美伶、杨春兰、杨通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庆建于2017年5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