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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进与许秀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许秀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进,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许秀彩,女,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进与被执行人许秀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9816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许秀彩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G24(深房地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并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已作出中评报字[2016]第(房)A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7,67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前述房产进行拍卖。该中心于2016年9月20日、11月11日、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前述房产分别以保留价人民币717673元、575000元、470000元进行了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不动产作价抵债申请书》,确认本案债权本息共计35011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7日),请求以第三次流拍价47万元将被执行人名下前述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以物抵债差额款项119883元。之后,本院依法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并以47万元的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5月19日,经在本院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秀彩的案件,除了本案之外,没有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名下前述房产除了本案之外,亦没有其他案件轮候查封。前述抵偿差额款项11988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151.76元,剩余款项114731.24元,已退还被执行人许秀彩。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8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151.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抵偿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凡(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