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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与韩军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韩军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986号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厂厂长。被告韩军海,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韩军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军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韩军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枣阳市光武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爽 来源:百度“”